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的,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