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破坏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至十项规定的,由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放牧,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破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至十项规定的,由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放牧,捡拾卵、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破坏湿地保护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