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海水淡化项目以及其他海水利用项目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胶州湾排放浓盐水的;
(二)向胶州湾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导致所排放海域的水温不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
(三)采用海水脱硫工艺处理废气所排废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不符合要求即向胶州湾海域排放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