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一)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或者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观的;
(二)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的。
(一)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或者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等自然地貌和景观的;
(二)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