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胶州湾保护社会监督委员会,对胶州湾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胶州湾保护社会监督委员会报告一次胶州湾保护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胶州湾保护社会监督委员会报告一次胶州湾保护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