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胶州湾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市相关管理部门建立胶州湾保护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有关胶州湾的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胶州湾保护控制线、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等;
(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发布的环境质量公报、通报和监测信息;
(三)涉及胶州湾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等信息;
(四)胶州湾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或者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和胶州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胶州湾生态补偿制度等重要制度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胶州湾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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