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的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的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