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原有的物料堆场未进行抑尘改造和采取防渗漏措施或者临时性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