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胶州湾保护和入胶州湾河流污染防治、河道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