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重要观景点与被观测点之间,划定视域控制范围线。在视域控制范围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重要观景点和被观测点形成封闭式遮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