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建筑退线距离作为规定性指标,严格保护胶州湾天际轮廓线和景观视廊。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的土地以成片利用为主,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考虑。
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建筑退线距离作为规定性指标,严格保护胶州湾天际轮廓线和景观视廊。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的土地以成片利用为主,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