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以南至团岛湾头、洋河以南至凤凰岛脚子石、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与经二路红岛西侧相交处至大沽河区间距离三十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