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根据胶州湾保护需要,修订排水专业规划。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污水处理厂、泵站等排水设施的位置和排水管道的走向等控制性要求。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污水处理厂、泵站等排水设施的位置和排水管道的走向等控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