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
(二)工业生产;
(三)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
(四)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
(五)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八)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
(九)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
(十)破坏湿地保护设施;
(十一)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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