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海水淡化项目以及其他海水利用项目产生的浓盐水应当离岸达标排放至海水交换良好的海域或者进行稀释后近岸排放。对浓盐水进行稀释后向胶州湾海域排放的,稀释后的盐度不得超过胶州湾海水盐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