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现状岸线以及岸线整理规划,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不得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湿地以及其他自然地貌和景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不得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湿地以及其他自然地貌和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