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海、填海;(二)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三)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四)建设人工鱼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