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海、填海;
(二)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
(三)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
(四)建设人工鱼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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