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市和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针对胶州湾内各海洋功能区的水质现状,分别确定治理期限,并采取措施,使其水质达到所在海洋功能区海水水质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