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
(一)船舶垃圾;
(二)生活污水;
(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
港口、码头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装卸货物种类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
(一)船舶垃圾;
(二)生活污水;
(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
港口、码头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装卸货物种类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