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五百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电镀、电解、酿造、炼油、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二)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已有项目,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搬迁。
(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电镀、电解、酿造、炼油、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二)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已有项目,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