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煤炭、煤矸石、矿石、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露天物料堆场,原有的物料堆场应当进行抑尘改造和采取防渗漏措施。临时性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用防尘网、防尘布覆盖,或者进行喷淋、固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