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胶州湾保护工作。
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胶州湾保护工作。
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胶州湾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