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规划、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环保、海洋、渔业、土地、湿地等行政管理事项。
海事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胶州湾保护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胶州湾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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