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胶州湾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胶州湾保护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胶州湾的重要规划、制度和重大项目建设,组织胶州湾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
胶州湾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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