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胶州湾生态补偿制度。
市和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胶州湾保护的海洋、湿地、河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因保护胶州湾所采取的措施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污染防治
市和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胶州湾保护的海洋、湿地、河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因保护胶州湾所采取的措施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