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阻碍。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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