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7-27 共 62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正常运营,维护乘客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轨道交通是公益性公用事业。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组织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涉及的重大问题,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本条例规... 第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 第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开发以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轨道交通沿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和工程进度保障建设用地条件,... 第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发展需要设立的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纳入财...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第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轨道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 第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编制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期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和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轨道... 第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轨道交通用地(含地下空间),依法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 第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阻碍。 轨道交通经营单... 第十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表、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在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设置导向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 第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商定连通方案,报轨道交通管... 第十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完成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轨道交通经... 第十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占路和交通疏解方案,由... 第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单位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运营。 第二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沿线和车厢卫生。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公示线路代码、行驶路线、票价、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换乘指示和投诉电...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确定、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乘车。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物品的人员应当拒...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文明乘车,自觉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站... 第三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客运服务指标等营运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向...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为: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直...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时序提出保护区具体范围, 征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征...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作...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护区内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损坏车辆、隧道、轨道、线网、路基、车站、桥梁等设施设备; 损坏...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巡...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综合评价,查找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经过整改后,...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轨道交通治安、消防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检查中发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联动处...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发生建设、运营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施工单位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暂停或者部分暂停线路运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导致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并适时发布预...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发生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待查清原因、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安全、应急以及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按照每处五...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进行评估、消除安全影响的,由城乡建设、海事、水利、公...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设施...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有轨电车的运营管理与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