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组织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轨道交通涉及的重大问题,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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