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轨道交通是公益性公用事业。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