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审计、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价格、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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