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轨道交通沿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和工程进度保障建设用地条件,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和应急事件处置等,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