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沿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沿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