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轨道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民航、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
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土地集约化利用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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