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开发以及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