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客运服务指标等营运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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