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不得妨碍救援疏散、设施设备运行和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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