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等,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报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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