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物品的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经劝阻无效、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