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乘车。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持单程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站的,可以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对持伪造的证件或者车票乘车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前列行为的乘客,依法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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