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确定、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