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确定、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