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沿线和车厢卫生。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急救协助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