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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