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依法制定和调整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