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
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
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
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
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物品;
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