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