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和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