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综合评价,查找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经过整改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专项评价。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和专项评价报告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