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可以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测量控制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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