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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