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全监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