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保护区和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护区内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